登录   |   注册欢迎来到药链圈平台!
资讯
我要注册会员登录
帐号:
密码:
忘记密码?
热点新闻
首页-资讯 - 权威视点 -  权威视点
酒驾 一药企副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21-06-04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860

5月31日,北京北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因酒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内容中显示:近日,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海兵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因酒后驾驶,存在可能被进一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职的情况。

目前,公司已安排专人接管李海兵先生分管的工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管理层将加强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这一事件,公司还表示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时披露,此后该位副总经理是否会回归继续任职目前暂未有消息。

▍东北制药副总涉酒驾

此前,也有上市药企因酒驾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8月6日晚间,东北制药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副总经理张正伟先生的书面通知,获悉其因醉酒驾驶,存在可能被进一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职的风险。东北制药称,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一切正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酒驾的标准和责任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T1952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12条评论网友评论
还可以输入500
全部评论
 友情链接
 合作单位

关注药链圈微信平台
客服热线 010-60315260   广告垂询 010-60315260    运营机构:盈时代供应链管理
举报热线:18500294029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开发区金光南街2号北楼301室    邮编:102401    Email: cmsu01@163.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京ICP备2022029486号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48号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人才招聘   |   诚挚征稿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