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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发布(附全文)
发布日期:2023-12-28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306

1226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的公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自202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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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统一四川省和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标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放射性药品、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等专营企业检查要求另行规定。

细则共十五个部分:(一)总则,(二)质量管理体系,(三)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四)人员与培训,(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设施与设备,(七)校准与验证,(八)计算机系统,(九)采购,(十)收货与验收,(十一)储存与养护,(十二)销售,(十三)出库,(十四)运输与配送,(十五)售后管理。

细则检查项目共 252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13 项(条款前加“**”),主要缺陷项目 110 项(条款前加“*”);一般缺陷项目 129 项。

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本细则中允许有合理缺项。

全文如下:

一、自202411日起,在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

二、自202911日起,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原药品批发企业均须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批发经营活动。

三、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原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尚不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的,可以申请有效期至20281231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四、自20241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跨县(区、市)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的,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

五、支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异地仓库。药品批发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商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符合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仓库设置条件和《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实施《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做好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自202411日起施行。

附录:《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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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SP办公室、四川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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