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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发文,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高质量发展(附全文)
发布日期:2025-12-15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49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优化审批流程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支持企业整合、简化审批流程、鼓励委托储存配送等13条政策措施,力促药品零售连锁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参股、重组、兼并、合作等方式进行整合;鼓励市县采取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规范、诚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全流程网办;支持批零一体企业申请连锁总部经营许可,为企业提供“就近办、集中办”服务,全面优化药品经营许可流程。

《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具有医疗保障定点资质的药品零售药店被连锁企业重组、兼并或加盟期间,若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暂不停止医保资格。同时,鼓励电子处方及医保结算单电子记录存档,指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医保编码贯标,做好其与服务门店的匹配和编码维护,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执业药师资源集约化使用,实现总部执业药师共享,有效提高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学服务质量。

《若干政策措施》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提供药事服务、健康监测、康复咨询、慢病管理、代煎配送等延伸服务,并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偏远地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药店数量较少、居民购药不方便的区域布局发展;对于符合开办条件且网点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实行优先审批,切实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若干政策措施》的出台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强化零售药店健康促进、营养保健等功能,助推我省医药生物产业和大健康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有利于保障药品质量,方便群众就近购买药品或享用其它延伸服务,更好满足人民健康需求。

以下是措施全文:

优化审批流程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45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31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零售药店健康促进、营养保健等功能,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人民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审批流程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参股、重组、兼并、合作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开展整合并购时,被整合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单体零售药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如仅是经营主体(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原主体的经营场所、设施、关键岗位人员、经营范围等未发生变化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办理,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药品零售企业加盟为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企业名称须变更为零售连锁企业旗下门店名称。单体零售药店被整合前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被整合为连锁门店(即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办理核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须注销原单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在办理整合并购期间可不暂停原有药品经营业务,但整合并购双方须签订药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在首营资料和票据齐备的条件下可将原有剩余药品转入新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系统)继续销售,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安全。

二、推进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流程网办,企业通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申办药品零售经营事项时无需递交纸质材料,无需派员到现场办理,电子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开展现场检查。

三、为提升办事效率,便利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企业提供就近办、集中办服务。鼓励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规范、诚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告知承诺制等方式简化、优化药品经营许可流程。

四、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化的经营方式申请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审批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五、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偏远地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药店数量较少、居民购药不方便的区域布局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上述地区开办直营门店的,在符合医保规定的纳入条件时,经申请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于符合审批开办条件且网点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审批部门优先审批,从而切实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六、药品零售药店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重组、兼并或加盟后,原药品零售企业具有医疗保障定点资质的,若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经营场所未发生变更,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定点医保资质,变更期间医保资格暂不停止。

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自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处方平台,对远程问诊后开具的电子处方,实施远程审方,方便公众便捷购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的,设区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指导做好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医保编码贯标,做好其与服务门店的匹配和编码维护。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执业药师资源集约化使用,实现总部执业药师共享,提高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学服务质量。

八、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开展网络销售业务时从连锁总部仓库采集药品追溯码后直接发货,配送过程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门店要严格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七统一”(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统一人员培训)要求,实施统一管理,连锁总部承担主体责任,门店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双方要形成风险共担,发展共享,权责清晰的良性发展格局。

十、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支持本地企业和外省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运输等新业态,整合药品仓储物流资源,推动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

十一、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及医保结算单以电子记录进行存档。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认证的电子处方及医保结算单等电子记录,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开展差异化经营,经核准的经营面积范围内须以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为主。经营其他健康产品的,必须设置专柜(或专区),并标明非医保支付品种标识。各地应将此项内容纳入许可和日常检查范围。

十三、各地要积极出台措施,在确保药品零售质量可控、药学服务合法规范的基础上,支持提供药事服务、健康监测、康复咨询、慢病管理、代煎配送等延伸服务,满足公众健康需求。

十四、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源:江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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