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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两步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提高药品质量
发布日期:2016-08-12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308

  日前,湖北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将推进实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并推动湖北省的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此次《实施意见》部署了九项改革任务: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鼓励研制创新型药品医疗器械;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效能;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公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

  所谓一致性评价,是检测仿制药是否在质量与药效上达到与原研药一致的水平。据了解,2007年之前上市的仿制药,是按照“仿标准”的要求上市的,无法保证其与被仿制药拥有同样质量,有些仿制药甚至是依照其他仿制药的标准来设计生产的,与原研药之间的质量差距更大。即便2007年之后按照“仿产品”标准上市的仿制药,与被仿制对象之间也存在质量上的差异。

  仿制药药品质量的提高,将分两大步走: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到期未通过评价的,将注销药品批准文号;而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也要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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