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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发文: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发布日期:2016-11-03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383

  山东省药监局10月26日发布了《关于<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构成,门店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分支机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10个以上(含10个)门店。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在车站、码头、机场、超市等特定区域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药品零售企业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零售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体药店应另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服务。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并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服务。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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