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欢迎来到药链圈平台!
资讯
我要注册会员登录
帐号:
密码:
忘记密码?
热点新闻
首页-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新规实施,重拳严打医药行业违规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1-09-03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248

  长期以来,医药行业的行贿受贿、违规报价等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整肃医药市场秩序,我国相关部门持续出台相关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动,强化震慑作用。据悉,2021年9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三份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将进一步重拳严打医药行业违规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3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统一规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重点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行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监管领域,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并且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提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同时,新规进一步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都将被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那么在医药领域,如何确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拉入“黑名单”后有哪些不良影响呢?

  办法明确,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另外,办法第九条明确,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在医药行业,不管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还是违规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都将会受到重拳出击,而企业一旦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承受巨大的代价。未来医药企业只有合规合法经营,才能走得更远。

  


12条评论网友评论
还可以输入500
全部评论
 友情链接
 合作单位

关注药链圈微信平台
客服热线 010-60315260   广告垂询 010-60315260    运营机构:盈时代供应链管理
举报热线:18500294029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开发区金光南街2号北楼301室    邮编:102401    Email: cmsu01@163.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京ICP备2022029486号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48号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人才招聘   |   诚挚征稿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