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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一年不回款?医保局出台解决方案
发布日期:2022-03-03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873

长期以来,公立医院采购药品、耗材一般先货后款、先售后付,回款慢、周期长是业内常态。带量采购后,医械企业毛利相对降低,配送企业垫资送货的购销形态已经难以为继。解决回款问题成为关键。

执行直接结算

2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在推进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执行医保直接结算制度。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在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实施医保基金与中选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对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医药行业特别是耗材领域,货款的积压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药品半年以上、耗材一年以上未回款的占很大比例。

此前,曾有多名读者向赛柏蓝器械留言表示,各地耗材回款速度差异较大,一些地区和医院回款速度相对快,但也有许多地区和医院回款很慢,集采中各地价格拉平,如果后者仍长期不回款,企业压力会很大。

去年8月,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

其中明确指出,要确保回款。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开展结算,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30%的比例预付,并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医保基金预付、直接结算等举措可有效解决企业、医院、医保基金之间的三角债问题。据赛柏蓝器械观察,目前已有陕西、河北、宁夏、青海等多地出台细则。

其中,河北省医保局在国家医保局提出的医保基金预付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将预付比例调整为50%,进一步减轻医疗机构支付货款负担。

青海医保局明确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其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由医保经办服务机构直接与配送企业结算,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进行货款结算。

全面铺开还要多久?

去年8月,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提出2021年9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实现监管平台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非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在线监测功能开发。

在2021年年底前,依托监管平台先行开展国家和山东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在线监测,2025年全面推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使用银行企业网银进行药品耗材货款的直接结算,实现直接结算工作全程监管医保经办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一个药品耗材货款资金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疗机构缴纳药品耗材货款等相关款项,不得将医保基金违规转入该资金账户;结算账户资金收到医疗机构缴款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划转医保基金支出户。

要求建立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监管制度。全省统一确定监管平台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与监管平台对接,实现在线支付。医药企业使用其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收款商户接收药品耗材结算货款(含直接结算和自行结算)。

目前,上述工作已经取得初步进展。

据德州医保局发文称,市医保局在全省率先开展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去年10月已向18家医药企业拨付集采货款1062.62万元,平均8—12个月的药品耗材结算周期缩减至30天。

多地明确惩罚措施

今年1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披露2021年全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情况,其中指出,在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方面,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回款。

据了解,2021年,河南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金额15.9亿元,占总采购金额的6.21%。

数据图显示,集中带量采购金额中,30天内回款占比非常低,多数辖市和直管县30天内回款比例低于10%。部分地区逾期回款超70%,另有部分地区逾期未回款超70%。

  

针对耗材回款慢、企业压力大的问题,已有部分地区出台惩治措施。

宁夏医保局规定,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开展结算,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产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按月冲抵预付金,在一个采购年度内全部收回。

此外还特别提出,要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医保部门对未按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不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在其下一年度预付金相应扣减10%,并通报至自治区、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河北省医保局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产品货款的医疗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保证按时支付企业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上海市将回款纳入医保考核指标,该市《冠脉支架国家集采医保结余留用考核指标》中共6项指标,总计一百分。其中,是否按规定及时回款占20分。要求以交货验收合格至次月底为1个考核周期,按次扣分,30-60天内回款的每次扣2分,超60天以上的每次扣5分,重复累加,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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