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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集采落地文件流出,9月25日开始执行
发布日期:2023-09-27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99

近日,网络流传出标示为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文件,该文件提到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中选结果将于9月25日开始正式执行,执行周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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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梯度下降以及严格限定用药占比、纳入绩效考核……,本次全国中成药集采中选结果执行落地推出多项重磅政策。

01  非中选药品也将定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要开始发威了。流传文件表示,要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其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以采购文件规定的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为基础,按照梯度降价或议价后形成挂网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另行通知。

今年,湖北省已经开始大规模使用医保支付标准。今年7月19日,湖北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发布公告,拟定第一至第五批国家集采非中选品种医保支付标准。很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和国采中选价格持平。如辉瑞的阿托伐他汀(商品名立普妥),挂网价是每盒25.16元,医保支付标准为1.23元;规格为10mg的阿斯利康的奥美拉唑肠溶片,挂网价是每盒30.55元,医保支付标准是0.9元;诺华的80mg颉沙坦胶囊挂网价每盒24.52元,医保支付标准是每盒1.22元。

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后,医保会按照支付标准按比例支付,挂网价和医保支付标准之间的价差由患者自付,经济性将会成为影响患者用药的重要因素。而非中选药品中成药集采将会如何定?

据流传文件是按照梯度降价后挂网价格一定比例确定,这个比例到底是多少要等待文件的进一步通知了。

02  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通用名10%

在湖北牵头的中成药集采中,很多中选企业跟趣学术交流时,曾经很担心的一个问题是,中选药品的用量无法得到保证,会被高价的非中选药品取代。本次的落地执行文件对量给出非常高的保障。

文件表示,要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按采购合同完成协议采购量。

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同时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

目前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目录只出台了化药和生物药部分,并无中成药重点监控目录,如果是被纳入省级重点监控用药目录的话,这条规定会对用量带来影响,目前来看,这条不会大幅度影响量的执行。

如果说上面是对中选药品执行结果的利好的话,下面要求对非中选药品来说简直是迎头重击。

流传文件要求,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均纳入各地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流标药品,实行备案采购,须向医保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说明情况,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采购需求量的50%,具体另行通知。

同组采购量10%,确实需要采购的,在医院提出采购需求后,实际采购还得打5折——不得超过采购需求量的50%。种种条件限制下,非中选药品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了。

当然,这条件并非是执行时才明确,在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的采购公告中就明确了,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纳入联盟地区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未中选产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

03  药企:必须确保供应

对于中选药品来说,保证供应应该是第一要义。即使采购量不多,也要积极响应并且保证供应。

流传文件明确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生产,按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药机构的中选品种采购需求。

中选品种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在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的招采文件中明确,中选企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协议、未按采购方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拟中选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中选药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中选药品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在抽检或飞行检查中发现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等问题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或品种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 2 年内参与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来源:新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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