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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违首违不罚、信用可修复,13项重大利好药店举措推出!
发布日期:2023-11-20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220

要不要开药店?是否要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药品零售行业的政策下一步是放开还是收紧?……这两年,上海药店行业内的人士一直充满犹豫和徘徊,近日一纸文件为让大家对接下来该怎么干,似乎指明了方向。

01

13项重点举措促进药店行业发展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重点推出13项利好举措,涵盖门店合理布局、便捷审批、药店分级管理、执业药师“刷脸”、远程药学服务、轻微违法减罚等多个方面。

13项重点举措:

●引导药店科学布局

●鼓励均衡配备医保定点药店

●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助推药品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

●完善药店分类分级管理

●聚焦药学专业人员药学服务管理

●探索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

●引导“互联网 药品流通”规范发展

●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规范管理

●提高药品零售行业涉疫药品物资保供能力

●强化监管举措严守质量底线

●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加强药品行业协会建设

相比去年上海发布的《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的《意见》主要从8个方面进行了内容修订。

首先,《意见》将引导和加强药品零售市场的科学布局,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指明方向。其次,在防疫药品管理方面,政策取消了线上线下购买四类药品的监管要求,以便更方便地满足群众的购药需求。在信息平台服务方面,计划升级数字化服务平台,提供更全面的药品供给和用药安全指导,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用药需求。

与此同时,《意见》还进行了放管服改革,有序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以便更好地服务市民。为促进数字化转型,鼓励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管理,并推动实体门店设置智能售药装置,以便市民更便捷地购药。在管理方面,《意见》加大了对“互联网 药品流通”相关平台的监管力度,以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最后,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将对医保定点药店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以保障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

02

未提限距、首违不罚,信用可修复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新开药店的距离限制有了不同的表述,同时对药店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也给予了包容审慎的宽大处理。

过去,上海规定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如果与已有药店的间距小于300米,不准落地开业。此次《意见》未再提具体的距离限制,代之以“引导药店科学布局”、“分布合理均衡”的表述。

《意见》指出,遵循方便群众购药原则,指导本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合理开店、科学布局。加强在本市“热点”“盲点”区域布局药品零售门店,保持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总体数量基本稳定,分布合理均衡。充分发挥“上海药店”数字化服务平台的信息归集优势,利用药店“电子地图”,引导新开药店优化选址,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主动对接本市医疗卫生和商业相关规划,避免恶性竞争。

不仅如此,《意见》还鼓励现有药店开展差异化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行业从单纯销售药品向提供全面的健康服务转型。支持本市中药零售企业的发展和均衡布局,鼓励有特点的中药老字号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医药产品。

在“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一项中,《意见》明确探索建立对部分轻微违法违规药品经营行为的容错机制,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促进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意见》主要从轻违首违不罚、销售假药劣药轻微不罚和允许信用修复三个方面给予了明确。

1、在药品零售企业所售药品采购销售渠道合法、检验结果合格,不存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明确的主要缺陷和严重缺陷,且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下,对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2、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假药、劣药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销售的是假药、劣药,且未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销售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可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3、对药品零售企业失信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且作出相关信用承诺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由该企业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以及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或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03

政策赋能,药店发展环境越来越好

近年来,随着带来采购、医保控费政策的持续推进,药店的利润空间受到了极大碾压。

在新的环境下,近期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在积极为企业及药店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监管方面,除上海对药店进行“松绑”外,吉林前不久也出台了相应政策。

9月25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中,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列109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这些行为涉及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在取证、生产、运输、经营销售、存储等各个环节。明确指出,医药零售企业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三个要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将免于处罚。

10月10日,为贯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和企业家能动性等精神指示,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的要求,最高法重磅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既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助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又要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制度。

《指导意见》表示,对当事人一方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或者抹去标签内容等方式恶意制造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虚假事实,恶意举报、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指导意见》表示,对虚假诉讼将依法严厉惩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一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商誉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反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加大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成本,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从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等具体方面给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不可否认,从近期国家和地方的系列政策来看,当前药店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变得越来越好。

来源: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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