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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征求意见:抗菌药物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5-14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33

58日,海南药监局发布《海南省抗菌药物流通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56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谢建华;电话:0898-66832551;邮箱:xiejianhua@hainan.gov.cn

《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抗菌药物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不得开架销售抗菌药物处方药。抗菌药物处方药必须凭处方(纸质或电子)调配、销售。药品零售企业接收处方,应当审核处方开具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资质及医师处方资格的合法性,关注医师处方资格是否与抗菌药物分级相匹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开具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等规定审核处方,确定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抗菌药物,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规定。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国家规定禁止网络零售的抗菌药物。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海南省抗菌药物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抗菌药物流通管理,保护、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总体要求】海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抗菌药物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周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销售原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抗菌药物。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销售抗菌药物原料药、中间体及制剂,不得向个人销售抗菌药物原料药及中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将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者去向不明,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购进单位将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仍销售药品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条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五条【分类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抗菌药物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不得开架销售抗菌药物处方药。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第六条【制度文件】药品零售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当明确抗菌药物销售的处方审核和调配、用药指导等管理与服务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七十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第七条【从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及营业员,应当掌握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业知识。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做好抗菌药物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健康宣教等工作,以提高抗菌药物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第三条药学服务是指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技能和工具,向公众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用药相关的服务,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宜性的行为。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第十条药学服务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八条【处方审核】抗菌药物处方药必须凭处方(纸质或电子)调配、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接收处方,应当审核处方开具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资质及医师处方资格的合法性,关注医师处方资格是否与抗菌药物分级相匹配。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开具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等规定审核处方,确定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第十六条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电子处方笺上的电子签名应当经过电子实名认证。

第九条【用药指导】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抗菌药物时,应当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提示患者严格按照处方和药品说明书规定合理使用,履行药品安全信息提示、告知义务。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购买抗菌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第十五条交付药品时,执业药师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与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第十七条…… 销售拆零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药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第三十二条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推荐或诱导购买与服务对象表述病症无关的药品;(二)推荐或诱导购买超出服务对象治疗需求数量的药品;(三)进行不科学的宣传、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误导;(四)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介绍和推荐;(五)故意对可能出现的用药风险做不恰当表述或虚假承诺;(六)诱导不符合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范围的服务对象通过互联网医院获取处方;(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停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抗菌药物处方药。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第十一条【网络销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抗菌药物,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规定。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国家规定禁止网络零售的抗菌药物。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审核并确认接入的互联网医院资质及医师处方资格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追溯要求】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药品追溯管理规定,实现抗菌药物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召回管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其生产、销售的抗菌药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规定,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做好调查、评估、召回等工作。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持有人,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放行、销售、使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和报告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四条【不良反应监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主动收集抗菌药物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统一建立包括连锁总部及全部门店在内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机制。

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社会责任】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统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积极落实社会责任,因地制宜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科普宣传及其他相关公益活动,为促进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制定的《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八)强化药店健康促进功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零售药店拓展健康促进、营养保健等功能。……发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优势,开展合理用药、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知识咨询和宣传,推广健康消费理念。

第十六条【监管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抗菌药物流通质量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工作,严格稽查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条款下附内容为起草依据)

来源:海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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