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在提交换证申请时,除按《通知》要求提交换发资料外,同时提交《药品批发企业换证自查表》。
6月30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署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提升检查工作效能,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关于做好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冀药监药流〔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风险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自2025年7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检查工作经风险评估后,可分为需现场检查和免于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其中需现场检查的,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对免于现场检查的,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进行现场检查:
1、经营范围含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的;
2、从事疫苗委托储存和配送的;
3、跨省或市县设立仓库的;
4、含有分支机构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分支机构;
5、截止提交换证申请之日,近三年内未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6、本持证周期五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7、本持证周期五年内,有主动暂停经营业务的;
8、本持证周期五年内,接受药品批发企业符合性检查时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严重违反GSP的;
9、被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它部门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等负面清单的;
10、申请换证时,同时申请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变更仓库地址等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
11、其他需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自2025年7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在提交换证申请时,除按《通知》要求提交换发资料外,同时提交《药品批发企业换证自查表》。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及时提醒药品批发企业按时按要求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依工作职责开展换证工作的资料受理、现场检查、风险评估审查等工作,确保换证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五、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河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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