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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2025年药品监管检查计划公布,明确检查重点和频次
发布日期:2025-06-04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225

6月3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2025年重庆市药品监督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列举了对药品经营、配送等企业的检查内容、频次和比例。

 

《2025年重庆市药品监督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1.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总部)是否持续合法合规,《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重点关注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购销疫苗、中药配方颗粒等禁止经营的药品,现金交易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情形。从事网络销售的,还应检查其药品网络销售情况及报告情况。

3.重点关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是否存在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药品。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企业还要重点检查“七统一”要点相关落实情况。

4.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门店远程审方管理,重点检查审方工作室的设立、相关软硬件配置、执业药师数量与连锁门店配比是否符合要求、电子处方审核保存等情况。

5.对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还应重点检查回款方式和重庆市特殊药品监管信息网络系统使用和勾对等情况。

6.督促企业做好“见码扫码”,按规定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确保药品追溯码信息真实有效。

 

检查频次/比例

1.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三年内全覆盖监督检查。

2.对2024年以来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符合性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3.对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企业和2024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通过自建网站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4.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冷藏、冷冻等品种的经营企业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行政区域疫苗配送企业、境外疫苗代理机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1.疫苗配送企业、境外疫苗持有人指定的境内销售其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持续合法合规。

2.《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重点检查供货方资质、进货验收、储存养护、冷链储运、疫苗电子追溯体系应用等。 

检查频次/比例:

1.对境外疫苗代理机构、疫苗配送企业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2.境外疫苗代理机构设有市外仓库的,开展市外仓库延伸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3.市疾控中心(含配送环节)检查全年不少于2次。

对从事药品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1.《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重点检查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等备案情况;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和血液制品等禁止在网络上销售药品情况;网络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配备、处方审核、药品信息发布等情况。

3.督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

 

检查频次/比例:

对互联网第三方销售平台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

重点围绕是否严格履行对入驻平台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者资质审核义务,是否对发生在平台的医疗器械经营者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是否及时停止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督检查,是否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督促平台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检查频次/比例: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1.《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人血白蛋白等高风险产品及中药饮片、处方药为重点,检查经营品种与经营范围一致性、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有效期管理、处方药销售、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远程药学服务和药品追溯管理等内容。

3.重点关注是否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购进销售药品,仅开展线上销售、从门店以外地址发货,购进销售医保回流药品,连锁门店违反规定从连锁总部外的任何渠道获取药品;是否存在不凭处方向未成年人销售普瑞巴林等具有滥用风险的处方药、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后补方以及违规赠送处方药、超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情形。连锁门店还要重点关注“七统一”管理执行情况。

4.零售药店自建网站或入驻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要重点检查取得资格情况、备案或报告情况、处方药网络销售、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留存、药品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5.零售药店开展拆零销售的,要重点检查拆零人员培训、拆零场所情况、拆零销售记录等内容。 

 

检查频次/比例:

1.对2024年以来新开办零售药店符合性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2.2024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零售药店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3.对经营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药店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4.自建网站或入驻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5.对零售药店三年内全覆盖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检查经营企业在进货查验、质量管理等是否严格规范要求履行质量管理职责重点关注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经营、经营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未按照说明书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等风险隐患。

检查频次/比例:

1.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组织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2.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3.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4.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内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

来源:重庆市药监局、GSP质管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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