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即刻起,全省药店执行“三进”行动
近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三进”行动文件《福建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提高群众对质优价宜中选药品可及性。
根据《方案》,省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三进”活动。
“三进”品种:医保部门组织我省正在执行的国家、我省(含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企业,通过福建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确定福建“三进”品种,并根据集采落地执行情况和企业参与意愿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三进”单位: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组织确定本辖区“三进”单位名单,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自愿申请参与集采药品“三进”活动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承诺书。
《方案》要求,“三进”单位在“三进”品种范围中自主遴选并配备一定数量集采药品,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同时也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的用药偏好。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
总体价格水平不高于本地区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的药店,也可适当加价,具体由各地规定。
02
集采药店,优先纳入门诊统筹结算
对于参与“三进”的定点零售药店,《方案》强调以下3点:
1.要明确标识集采药品,鼓励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柜或专区集中展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
2.销售集采药品时,实行“双标签”制,在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3.在药品比价查询小程序的比价信息界面上标明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4.在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方面,零售药店达到50种(对比: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院达到50种)。
另外,各地要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鼓励参与集采的连锁药店加强网点布局,提高配送效率,确保中选药品供应稳定。“三进”单位打好采购提前量,合理下单备货,并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
中选结果产生后,各地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已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中选企业应按协议保质保量按时供应。
参与报量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协议采购中选产品,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时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产品。
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对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督促提醒、约谈等措施。
《方案》还明确,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要求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集采便民药店”“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标识牌。
优先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