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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2023-01-05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342

1月3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切实做好《办法》宣贯落实工作  

《办法》于2022年9月1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办法》宣贯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制定宣贯和培训工作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办法》宣贯力度,实现监管执法人员和企业全覆盖,确保各级监管执法人员、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企业准确掌握法规内容和要求,切实树牢药品安全风险和质量安全意识。要监督指导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共同营造药品网络销售的良好环境。

有序推进药品销售备案报告工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依职责组织辖区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备案及报告义务,督促已经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第三方平台和企业在2023年3月底前完成备案和报告工作。要做好备案和报告信息的归集整理,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情况,建立健全监管台账。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应及时公开并推送检查分局,备案后3个月内检查分局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确保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内监管实际,细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具体内容,完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对企业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核把关,要将相关企业的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持续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做好违法违规线索处置工作。要督促平台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入驻商家审核把关、药品信息展示、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管理等行为的监管。可采取常规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管,并对配送企业等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加强跨地域药品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与公安、卫健、网信、通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跨地域药品网络销售案件协查机制和跨部门联络机制。发现企业备案或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情形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通报。

 

来源:易联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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