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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鼓励采购这类医疗器械
发布日期:2023-03-17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572

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亟待提升,创新器械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一、支持医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

近日,深圳市卫健委、深圳市科技委、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意见》中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与科研事业单位适用同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具有科技成果的自主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自主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自主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自主赋予发明人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自主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

《意见》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

根据《意见》,要健全科技成果收益激励制度。提高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比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的收益占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提升至70%以上,其中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的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的3%。

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医疗卫生机构对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职务科技成果将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医疗卫生机构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二、优化创新器械入院流程,鼓励采购首台套

《意见》提出,要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械临床研究,将药械临床研究纳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优化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入院流程,鼓励本市医疗机构采购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医疗器械首台(套)产品。

此外,《意见》还强调,完善医研企协同创新机制。

具体而言,要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求,聘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担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领导干部兼职审批。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科技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开展概念验证活动。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联合开展产学研医协同创新,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活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建立成果验证基地,对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可行性研究,减少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

三、推动医疗设备、器械成果转化

现阶段,公立医院发展正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医学技术创新。面向生命科学、生物医药科技前沿,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医药卫生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和临床研究,推动原创性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和新策略等的产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要实施临床科研提升行动。建立临床需求导向的科研机制,对接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领域前沿科技,聚焦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罕见病、心脑血管疾病和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瞄准精准医学、再生医学、人工智能、抗体与疫苗工程、3D打印等,有效解决医学科学领域的“卡脖子”问题。

强化科研攻关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重要支撑作用,坚持临床研究和临床诊疗协同,科研成果服务临床和疾病防控一线。完善医学创新激励机制和以应用为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依托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医药、医疗设备和器械的临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公立医院牵头或参与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整体来看,国内公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率还比较低。有文章显示,国内大型综合性医院虽然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总数和质量较高,但仅有不到10%的成果最终转变成生产力,与部分发达国家70%的高转化率存在明显差距。

据观察,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地都出台了相关举措,促进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伴随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提升,医药、医疗设备和器械领域也将获得更多赋能。


来源:北京龙惠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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