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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工作指引》发布
发布日期:2023-06-02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533

为明确浙江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工作要求,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以下简称《国家局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工作指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浙江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工作指引


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首次)

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www.zjzwfw.gov.cn),选择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首次)事项,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首次)》(附件1), 按照《办法》和《国家局公告》有关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完成备案工作。

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

(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www.zjzwfw.gov.cn),选择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事项,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首次)》(附件2), 按照《办法》和《国家局公告》有关要求,提交以下报告材料后,完成报告工作:

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表(首次)》;

2.《营业执照》;

3.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4.自建网站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ICP许可(备案)编号。


(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药品零售企业)

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www.zjzwfw.gov.cn),选择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药品零售企业)事项,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首次)》,按照《办法》和《国家局公告》有关要求,提交以下报告材料后,完成报告工作:

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表(首次)》;

2.《营业执照》;

3.药品经营许可证;

4.自建网站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ICP许可(备案)编号。

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需以门店为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分别提供门店和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报告号生成和编号规则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完成报告后,对报告材料齐全的,生成报告号。

报告号的编号规则为:(浙)药网报字 字母 〔二位年度〕 二位地区邮政编码缩写 四位顺序号 三位变更次数,首次报告的不编制变更次数。字母:按报告人分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C,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为S,药品批发企业为P、药品零售企业为L。

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本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和报告工作。各级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企业依法完成备案和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首次)

           2.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首次)


来源:浙江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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