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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首营电子资料!药监局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日期:2023-06-07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652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61日至630日。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防疫药品管理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按照乙类乙管要求,取消对线上线下购买四类药品的监管要求,方便群众开展居家防疫。

二是优化信息平台服务功能。优化升级上海药店APP,完善药品供给和用药安全指导等信息,结合推进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打造药品安全数字化服务平台,深入对接百姓用药需求。

三是优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有序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连锁总部与其直营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可为同一人,有效降低企业高频变更频次。药品零售企业被其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药品零售企业仅核减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四是促进药品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管理,探索药品零售企业依托实体门店设置智能售药、取药装置,丰富群众购药途径,持续推进以随申码为载体的城市服务管理数字场景应用。

五是完善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推动本市药品零售行业标准化建设,支持骨干企业积极示范应用,引导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六是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坚持以网管网,发挥技术手段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优势,推动政企信息系统间的数据共享对接,加大对互联网 药品流通相关网站、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等的监管力度。

连锁总部与其直营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可为同一人

《意见稿》指出,积极推进本市药品零售企业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工作,对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相应的变更实施联办,实现申请人同时申请,联动变更多张证照。

零售连锁总部与其直营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直营门店应由总部任命一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门店日常经营管理,降低人员流动成本。

药品零售企业被其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药品零售企业仅核减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落实“一业一证”改革,依托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对开办药店进行流程再造。根据申请,对开办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事项,实施一次申请、同步办理。

开展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

《意见稿》明确,全面拓展电子证照在零售药店的场景应用,通过数据和技术赋能,构建药品零售行业数字治理新模式。

支持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自建系统或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

探索药品零售企业依托实体门店设置智能售药、取药装置,丰富群众购药途径。推进以随申码为载体的城市服务管理数字场景应用,加快药店医保终端升级改造,实现通过医保电子凭证或随申码,办理医保相关业务。对特殊管理药品购买者随申码、电子身份证、电子医保卡等实名登记验证场景,实现一键关联、一键共享、一键验证。

依托随申办移动端不断优化上海药店数字化服务平台药品查询、药店查询、监管信息查询、药师服务等基本功能,进一步升级和拓展便民服务和宣传教育功能,将其打造为服务市民用药触手可及的有力工具。

按照市级集约、整体联动、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药品零售企业禁毒智能化监管平台数据与药品零售远程监管平台数据融合,充分利用药品进销存、执业药师注册、药师备案和智能考勤等关键信息共享,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动,提升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

将身份证核验和人脸识别比对技术用于药师等药学专业人员上岗考勤

《意见稿》强调,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借助特殊管理药品智能化监管系统,将身份证核验和人脸识别比对技术用于药师等药学专业人员上岗考勤,防止发生执业药师代考勤”“代上岗等乱象。

同时,将执业药师和药师的上岗、离岗打卡信息实时上传至特殊管理药品智能化监管系统,以便执法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现场核实处置。

持续开展药店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将执业药师在岗管理作为整治重点,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将其相关信息提交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系统,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纳入信用管理,及时进行公示,有效震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意见稿》还就包容审慎监管、引导药店科学布局、强化监管举措严守质量底线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来源:GSP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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