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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重磅公告,直接影响医院和零售市场!
发布日期:2023-10-12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211

10月8日,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就医保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追责到个人,追责的对象不仅仅包括医务人员,还包括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中药师。


有行业人士表示,此前医保处罚一般到机构,很少处罚个人。但实际上,所有违规行为背后都有具体执行人,追责到个人,对医保违规的震慑力会更大。


此外,该行业人士还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追责的对象还包括零售药店中的执业药师、中药师,再次凸显了医保会慢慢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的决心。此前医保药店主要消耗的是个人医保账户中的资金,而医保统筹放开后,零售药店也被纳入了医保支付的范畴,随之而来的是监管的加强。这对于所有打算开展院外的企业来说,对执业药师、中药师的相关产品知识的培训也要提上日程了。


针对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要求进行积分管理,根据违规行为不同扣1—3分、4—6分、7—9分。当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后,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中止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对已记分的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


当一家医药机构被追责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也会影响到医疗机构。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中止或终止的人次超过一定比例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况采取相应惩处措施。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年度考核等内部激励管理制度挂钩。定期向本级医疗保障行政监管部门报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


征求意见稿附件中列出了相关人员可能被扣分几种情形,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扣1-3分的情形中下面两条特别值得关注:


1,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或可替代品种的;


2,同通用名药品中,已有同质量层次、价格适宜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销售,相关人员仍发起同品种其他厂牌高价药品采购需求申请的。


第一条将大大提高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达成,未来如果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或者可替代药品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则就会面临扣分的情形。而第二条中,则会大大降低医务人员使用高价产品的动力。


附:国家医保局推荐的积分规则:


【记1—3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1分—3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受到医保经办机构以2号令第三十八条(一)(二)(四)款、3号令第三十五条(一)(三)款及(二)款的“暂停结算”等方式作出协议处理,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或可替代品种的;


(三)同通用名药品中,已有同质量层次、价格适宜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销售,相关人员仍发起同品种其他厂牌高价药品采购需求申请的;


(四)其他应记1分—3分的情形。


【记4—6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4—6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其他应记4—6分的情形。


【记7—9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分7—9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作出行政处罚,该医务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为非登记备案相关人员,或登记备案状态为中止、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冒名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三)其他应记7—9分的情形。


【记分结果应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作出的记分结果和中止、终止处理措施,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务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超过9分,或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分别记分超过6分的,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护为中止,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或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分别记分超过9分,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护为终止。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来源:药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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