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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监管需部门联动打出“组合拳”
发布日期:2016-09-13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3810

  一直以来,医药广告频频出现在电视节目当中,而其中许多医药产品真实的疗效并没有得到验证。尽管有关部门采取过一定措施,但过度宣传和夸大宣传的现象依然存在。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针对部分节目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将对医药广告播出加强管理。

  《通知》规定,各级电台电视台播出医药广告,严禁播出任何虚假医药广告。严格限制医药广告播出的时长和方式,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且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

  国家针对医疗服务(包括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的广告制定了明确的管理办法,且在医疗和药品等管理严格的领域,都需要广告主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审核通过才能发布广告,同时也规定了广告发布媒体必须进行广告内容审查。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针对电台电视台发布的新规定,能够产生一定的作用,可以有效杜绝长篇和隐性医疗广告的出现,对非法宣传杀伤力较大。这对正规产品是个利好消息,同时也能加强养生节目的科学严谨性,减少群众上当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依然有漏洞可钻。首先,没有明确媒体对违规广告审查失职的惩罚措施,在该方面依然存在隐患;其次,违规广告商可能会转移到受众面广的新媒体,如微博自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目前在这些平台上的广告比较缺乏监管,非法宣传可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例如近期某80万粉丝的微博大V自称没有收费,实际上以免费美容为报酬发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美容机构中介app的广告,在网上引起了很大争议。

  因此,有关部门在配套措施方面还应再下功夫。第一,应该将新规与此前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配套使用,严格监管医药广告在播出渠道;第二,不仅应对医药相关企业的广告行为进行限制,对于医疗机构发布广告、明星代言医药产品的行为也应该有所约束,从多个主体入手规范医药行业的宣传;最后,还应明确广电、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各自在严格医药广告方面的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广电总局表示,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同时还要与当地卫生、医药、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治理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对医疗药品广告宣传方面历来都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在条文约束上也有明确规定,之所以屡禁不止问题还在于部门间联动不足,广电总局和食药监局尚未实现深层的联合执法合作。除此之外,工商局和公安部门,也需要参与其中,保证执法到位。

  其实,各部门联席,联合执法在医药行业内已经初见成效,比如说工商局和食药监局在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过程,已经收到很好的执法效果。

  另外,也有业内专家认为,可联合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宣讲教育规范其行为,并加大对涉及违规广告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可以采取有奖的形式。

  各级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新广告法》的总体制度设计行事,而各个部门也应服从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各司其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方面的监管,将生产环节作为监管重点,尽量确保上市产品质量是可靠的;工商部门、药监局、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应对各自负责领域的广告严格审批;广电总局要加强对广告内容及电视台方面的审核、监管,规范医药广告播出内容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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