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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震!89药企联名反对湖北药房托管
发布日期:2015-01-15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880

  近日,赛柏蓝接到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关于对省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几点建议》,以及89家药企联名签署的意见书。89家药企在联名书中表达了对湖北推行“药房托管”的不满,并且表示强烈反对“药房托管”文件的执行。

  2014年11月14日,湖北卫计委联合工商局、物价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的核心条款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药房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给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可向受托方收取保证金,无论合同多少年,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委托方上年度的药品销售总额的10%。对药房托管产生的药品利润,由托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分成比例。

  湖北医药商业协会表示,该《指导意见》将对中小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建议省政府暂缓执行该《指导意见》,建议删除该《指导意见》中关于托管中产生利润由托管双方按比例分成的表述,同时建议省政府就医院药房托管问题尽快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托管所涉及各方参加座谈,全方位多维度地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和建议,根据绝大多数的意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新医改顶层设计。

  在89家中小企业在联名签署的意见书中,药企们表示他们反对湖北全省推行药房托管有三大理由:

  一、该文件规定“对药房托管产生的药品利润,由托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分成比例”。此条规定严重违背中央关于新医改的文件精神,国务院要求医院药品供应实行零差率,不得任意加成或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实行二次议价,把虚高的药品价格坚决降下来,让人民群众从医改中获得实惠。但此条明文规定药房托管产生利润,还要由托管双方明确分成比例。实际上就是将原来药房托管试点阶段的各种暗中让利回扣明朗化了,将不合法的行为变为合法行为了。它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1、托管后医院或者配送企业必然产生逐利行为,他们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出高额的扣率要求,(一般在25%—38%之间)将其中产生的利润由托管双方按比例分成,这样势必造成生产企业不堪重负,只好提高出厂价,重新形成药价虚高,新医改的核心成果将毁于一旦。

  2、配送企业会追求利益最大化,迫于利润的压力,会选择供应利润高、差价大的药品,而不会把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放在第一位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新医改的重点,目录里的药物基本都是空间小毛利低的公益性质(众所周知,我国基药目录所含药品,无论是原来的307个品种还是新一轮的520个品种,平均毛利率仅8-10个点),国家明文规定基本药物实行零加成。

  而按照湖北省卫计委这个文件,一旦托管,很多基本药物会因为没有利润空间而无法进入医院使用,目前正在推行的低价药工作也完全不可能实施。这将直接瘫痪湖北省刚刚建立起来的基药供应体制,使湖北的新医改陷入彻底的崩溃与混乱。(湖北省现有已执行托管政策的医院收取保证金及药品配送扣率情况见表格)我省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极易产生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混乱,由于追求利润,大批低质低价的药品有可能乘虚而入,进入医院后再套中标价,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4、极易诱使托管企业产生垄断行为,有违国家倡导的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一旦托管形成气候,少数具有实力的托管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极有可能结成价格垄断同盟,对上游药品生产企业和下游药品使用单位形成垄断威胁,直接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广大中小药品配送企业排斥于药品配送市场之外,逼其休克死亡。其结果是我省医药中小企业所关联人员300多万人的吃饭问题,就业问题将直接交给政府处理,增加政府的维稳成本。

  二、该文件规定:“委托方在签订托管合同(协议)时”可以向受托方暂收履约(质量,下同)保证金,无论合同(协议)多少年,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委托方上年度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0%;我们认为这是为某些大企业顺利实现托管做的铺垫。公立医院是国家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理所当然应该为全体人民所有,不应当被某些大企业垄断,成为他们的独家平台。收取高额保证金就是想让广大中小企业望而生畏,自动退出药品配送行业,直接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这个文件是违背中央新医改精神的,药房托管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药房托管也是医院和药品配送企业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完全应该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而配置资源,政府部门没有必要出台文件强行干涉市场行为,何况该文件出台之前丝毫没有听取广大中小医药企业的意见,也没有把中小企业的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势必遭到广大中小企业的强烈反对。

  针对该文件,药企们提出以下诉求:

  1、暂缓执行该文件,以免造成医药行业不必要的乱局。

  2、请省政府协调组织召开分区域、分层次的医药企业座谈会,充分听取广大中小企业的意见,使改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照顾少数企业的利益。

  3、在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考虑各方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需求和承受能力,使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4、如果中小企业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和重视,我们将使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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