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欢迎来到药链圈平台!
资讯
我要注册会员登录
帐号:
密码:
忘记密码?
热点新闻
首页-资讯 - 权威视点 -  权威视点
顾客举报药店获赔3500元,所有药店都该警惕这件事
发布日期:2023-12-06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453

一顾客举报药店销售过期药,药店老板称该过期药并非该药店在售药品,不知何故被药师销售了出去。

最终,该药店与前述顾客达成调解协议,药店退款并赔偿陈女士共3500元。而该药店因涉嫌销售劣药、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被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01

药店赔偿顾客3500元


据《宁波晚报》报道,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梨洲所根据举报,查处一家销售过期药品的药店。

不久前,陈女士向梨洲所举报投诉,称她于近日在余姚市梨洲街道某药店花45元购买的一盒某品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是过期药品,要求市监部门查处该药店,并给予一定经济赔偿。

接到举报后,梨洲所执法人员赶赴被举报药店检查,现场未发现陈女士所称的某品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经询问,药店老板陈某承认销售了过期的药品,但又表示并非该药店在售药品。原来,该药店是于2022年4月份成立经营的,而在药店成立前夕,陈某因自身疾病在其他药店购买了2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盒已服用,剩余的1盒便放在了药店生活区,但不知何故被药师销售了出去。

听取陈某解释后,执法人员对该过期药品进行了核查,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保质期2023年6月8日,至销售时已超期数个月。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涉嫌销售劣药、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被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同时,对于陈女士的损失,经执法人员调解,陈女士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药店退款并赔偿陈女士共3500元。

02

多家药店因此被罚


近期,在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3年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典型案例中,也披露了多起药店销售过期药被处罚的案例。

2023年8月,开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开阳县永温镇某药店生活区摆放超过有效期限的“橼酸喷托维林片”1瓶、“外科纱布敷料”43包、“一次性使用氧气雾化器”3个,过效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并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销售某产品(不属于《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经查,外科纱布敷料货值金额43元,一次性使用氧气雾化器货值金额24元,共计67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023年9月,开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罚没款共计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观山湖某房药柜上有超过效期药品共13盒。经查,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过期药品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货值金额262元,过效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没款共计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清镇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贵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十一分店合格品区陈列有超过有效期药品“正骨水”2瓶、“维生素B12片”1瓶,拆零药品“维生素C片”38片、“盐酸吗啉胍片”24片、“喘息定片”42片。

经查,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44.9元,过效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清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没款共计1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别拿“不慎销售”当借口


因过期药品被罚的案例在药店时有发生,也有不少药店因此收到巨额“罚单”。此前,四川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民众在药店购买到过期药的投诉后,迅速对该药店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批药品进货渠道正规,由公司统一配送至门店共计15盒,其中在超过药品有效期前销售13盒,超过药品有效期后销售1盒,经营场所陈列超过药品有效期1盒待售,违法行为属实,因此,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店给予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药品的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明确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最低罚款150万元。同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新法要求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假劣药处罚之严,也给各位药店经营者提了个醒,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必须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GSP认证条款熟悉于胸,督促各岗位人员完成每天应做的工作,这样才能维护好群众健康利益,进而再谈稳定的客流和更丰厚的药店利益。


实际上,有些药店“不慎”销售过期药,大多是因为经营过程出现差错,未及时下架相关药品。这主要跟药店“近效期药品”管理方案有关。所谓的“近效期药品”,一般是指药店根据药品特点,将近效期限定位在3-6个月内。


药店为了降低损失,多数会继续销售“近效期药品”,但如果检查统计过程中出现差错,将导致过期药品出现在货柜上,即使没有销售出去,也依然可判定为“销售劣药”。


针对药店做好销售“近效期药品”工作,做好这两个具体措施:把近效期品种放在一起以便于员工销售,同时员工在销售近效期品种时,必须要注意销售出去的药品,顾客一定要在效期内能用完;此外,还需要做一份近效期催销表,按照催销表上的品种对员工进行分配销售,因为如果不进行分配销售的话,没有员工愿意去卖近效期品种。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12条评论网友评论
还可以输入500
全部评论
 友情链接
 合作单位

关注药链圈微信平台
客服热线 010-60315260   广告垂询 010-60315260    运营机构:盈时代供应链管理
举报热线:18500294029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开发区金光南街2号北楼301室    邮编:102401    Email: cmsu01@163.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京ICP备2022029486号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48号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人才招聘   |   诚挚征稿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