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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十个月,网售药品大整治来了
发布日期:2024-01-22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227

据陕西网报道,日前,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部署会,会议提到,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秩序,促进药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底,陕西省对药品网络销售环节开展集中治理。

01

聚焦五项重点任务

陕西全省各级药监部门将聚焦五项重点任务开展集中治理:

一是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行为。加强对第三方平台及药品网售企业资质检查,严防出现无相关资质或者资质证照过期的商家。

二是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防止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已要求召回或监管部门要求停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假药劣药以及禁售药品行为。

三是持续整治处方药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与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实行实名制销售;加强对违规展示处方药信息、未履行风险警示及告知义务、未按要求审核处方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四是深入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环境治理。加强对发布的药品信息的重点社交平台、网络论坛、自建网站的行政指导,集中清理有误导倾向的药品不良信息,曝光一批“网红神药”“祖传秘方”“宣称奇效”等信息。

五是全面提升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药品零售配送“最后一公里”监管,督促网络销售企业严格落实委托配送、远程配送和混箱配送行为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陕西省药监局要求,各级药监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摸清监管底数,强化部门协同,探索运用多种检查方式,依职责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全覆盖检查,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有效遏制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风险,切实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02
多地开展网售药品专项整治

除陕西外,日前,安徽省药监局在全省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部署视频会中提到了下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包括对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集中查处曝光一批网售药品违法典型案件,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形成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的工作合力等。

 

随后,安徽省多个地市的监管部门按照省药监局统一部署,安排部署全市药品网络销环节集中治理工作。以宿州为例,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了三大工作要求,包括:

一是制定清单,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市局制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清单》,要求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主动自查、立即整改,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守法规范经营,并按规定上报自查报告清单。

二是集中治理,严查重处违法行为。结合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有关安排,市、县、所三级联动,实现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梳理辖区涉及网售药品的投诉举报、日常监管、网络监测等相关信息,对监测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线索,做到“快核快处”“查处到位”;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假药劣药以及禁售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宣传,推进公众参与共治。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微信等媒体平台,深入开展“网络购药五注意”等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引导科学合理用药。同时,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重大案件查办的曝光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

淮南市则明确,聚焦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展药械网络销售活动、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假劣药行为、持续整治处方药网络销售违规行为、深入开展药械网络销售环境治理、全面提升药械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水平五项重点任务,强化全市涉及网售药械的投诉举报、日常监管、网络监测等相关信息梳理分析,建立监管对象底数清单,问题清单,工作任务清单,确保目标清晰、责任到人。

 

把案件查办作为全市药械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与卫健、医保、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合惩戒,建立全市案件查办工作台账,点对点跟踪、一对一督办,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03
药店需注意这些“红线”

近年来,网络销售市场蓬勃发展,但网售药品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近期,国家药监局公布了第四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两例为无证经营,三例为销售假药案,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五起案例中的当事人均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综合多地监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案中涉及的网售药品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无证经营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2、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3、网售禁售药品

2022年11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明确将疫苗、麻醉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药品,列入网络销售禁止范围内。

2023年,国家药监局就广东药监局在《关于请明确药品网络销售相关问题的函》(粤药监药二业〔2023〕181号)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复函指出,《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下称《清单》)第二项第(二)款“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具体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中所列产品名单执行。

此外,复合包装产品中包含《清单》中第二项第(四)款所列药品的单方制剂,应按照禁售清单要求执行。如:雌二醇片/雌二醇地屈孕酮片复合包装含有单方制剂雌二醇片,属于《清单》中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品种。

4、处方药销售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才能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

《办法》还提到,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5、药品页面设置

在2023年6月发布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通知》中,国家药监局再次强调:药品网络销售平台/网站(含应用程序)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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