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欢迎来到药链圈平台!
资讯
我要注册会员登录
帐号:
密码:
忘记密码?
热点新闻
首页-资讯 - 权威视点 -  权威视点
2015年底前社保行政部门将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
发布日期:2015-12-16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85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月14日发布消息称,2015年底前,将全面取消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

  这意味着定点医药机构确认由行政部门进行两定资格审查后再由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步走”转变为仅由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步走”。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定点医药机构条件主动向社会公开,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文件对服务协议签订程序、内容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经办机构开展评估时要注重听取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方式开展评估。签署协议时,应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择优签订协议。

  对服务协议内容,要求除包括服务人群、范围、内容等基本内容外,还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等医保制度建设的新要求,细化相关内容,并通过长期、短期协议签署方式实现动态管理。

12条评论网友评论
还可以输入500
全部评论
 友情链接
 合作单位

关注药链圈微信平台
客服热线 010-60315260   广告垂询 010-60315260    运营机构:盈时代供应链管理
举报热线:18500294029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开发区金光南街2号北楼301室    邮编:102401    Email: cmsu01@163.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京ICP备2022029486号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48号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人才招聘   |   诚挚征稿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