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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过期药品终端销毁制度
发布日期:2016-03-10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2137

  长期以来,我国对过期药品的管理很不规范。对此,住琼全国政协委员史贻云建议,国家应加强对过期药品的管理,出台过期药品处理硬性规定,并设立过期药品终端销毁制度,加大对个人(或企业)回收过期药品流入社会的打击力度。

  据史贻云介绍,目前,流向医疗机构的药品临近到期,会被退回药企,而各地食药监局对过期药品有的采取集中销毁,有的则要求药企自行销毁。但由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渠道单一,居民参与度并不高。

  “过期药品危害健康,大量过期药品去向不明,有的重新回流市场,如流向农村及民间诊所,带来用药安全的系统性风险;随意丢弃的过期药品会造成环境污染。”史贻云说。

  史贻云建议,国家应加强对过期药品的管理,出台过期药品处理硬性规定,设立过期药品终端销毁制度,并在各省设立药品回收处置机构,专门消化过期药品。同时,药企(含生产、销售)必须建立过期药品回收、销毁台账,并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药企还应在医药销售场所等地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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