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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策略:破解药品无效供给困局
发布日期:2016-10-19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400

  近年来,国家药监部门积极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药品生产工艺核对、药用包材辅料关联审评,发布过度重复药品提示信息,全力实施2015版药典,并启动2020版药典制订,参与下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等,这一系列举措在医药领域获得了以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形成医药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业态的积极效应,为医药行业从做大向做强转身营造出健康的生态环境。

  9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下发了《关于发布过度重复药品提示信息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CFDA在对2012~2014年间已上市药品进行梳理时发现,甲硝唑、葡萄糖、氯化钠、左氧氟沙星等282种药品过度重复,其已获批准文号企业数多于20家,且在销批准文号企业数超过20家,“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要充分了解市场供需状况,科学评估药品研发风险,慎重进行投资经营决策”。

  事实上,这只是CFDA近期发出的一系列“负面清单”中的一个。近两年,我国药品监管改革深入进行,国家相继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文件。随着各项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违规企业、不合格产品、过度重复品种名单陆续曝光,以“负面清单”方式引导产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药品监管在保证百姓用药安全有效的同时,也为医药行业的良性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剑指低水平重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产业尽管一直保持高速增长,但三大问题却长期没能得到解决。一是低端产能严重过剩。数据显示,我国片剂、胶囊、颗粒剂、大输液、冻干粉针5个剂型平均产能利用率为50%左右,其中产能利用率最低的是冻干粉针,仅为27%;产能利用率最高的是大输液,不到70%。二是本土药企生产的约95%的产品是仿制药。在我国,一个仿制药品往往有几十家乃至上百家企业生产,且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三是高质量药品和创新产品供应不足。一些创新药尚未实现自给,无法满足百姓实际用药需求。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在高性能医疗器械领域,90%以上的产品为国外品牌。而2015年轰动一时的“陆勇案”则更是直接反映出我国高端治疗药物供给乏力。

  据悉,CFDA此次监测统计的药品涵盖了2014年11月25日前CFDA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共计2750个通用名品种,涉及已有注册批准文号产品数量约11万个。

  有分析人士认为,部分药企将由此在产品选择上抢占先机。国药控股高级研究员干荣富则指出,在上述公告合力下,我国现有药品批准文号数量将会出现锐减。拥有大量药品批文的药企只能选择保留主要产品,大量僵尸药品批文将会被淘汰。从更高层面来看,这将直接推动我国医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清理“不合格”产品

  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正式发布,明确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权威人士表示,该项改革旨在以鼓励引导企业进行新产品和技术创新,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上市产品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用药需求。

  近一年来,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的核查风暴来袭让“违规”药品无处藏身。

  2015年7月22日,CFDA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对1622个品种进行临床数据核查。根据CFDA审核查验中心今年7月22日公布的数据,在一年时间里,在公示的1622个品种中,申请人提交自查资料注册申请1094个,占67%;主动撤回注册申请317个,占20%;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等不需要提交的注册申请193个,占12%。申请人既未提交自查资料也未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10个,多个申请人共同申报但撤回意见不一致的申请8个。此外,第1~3批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结果显示,有30个注册品种不予批准,11家研究机构被立案调查。

  今年3月5日,《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公布。按照该意见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8月11日,《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出台。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已批准的生产工艺,必须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停产。”

淘汰违法经营企业

  在生产领域“去产能”、“补短板”的同时,药品流通领域也接受着“合规”的洗礼。今年5月,CFDA发布《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94号公告指出,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0月8日,CFDA通告了9月5日~13日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飞行检查的情况,26家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被列入“负面清单”。

  该通告称,现场检查发现,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瑞杰康药业有限公司等16家药品批发企业存在94号公告第一条所列的前五项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CFDA要求相关省区的食药监管局立即撤销上述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对其违法经营行为立案调查,待相关情况查实后,严格按照94号公告要求,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CFDA将对药品流通领域开展持续飞行检查,实现药品流通领域飞行检查的常态化。”CFDA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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