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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0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62

一、起草背景

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先后发布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规范四川、重庆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川渝地区)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管理,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药监局会同重庆市药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依据《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管推进区域发展合作事项清单(2023—2025年)的通知》精神,四川省药监局与重庆市药监局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出台《意见》。在对部分省以及川渝两地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行业和监管现状进行调研,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并收集川渝两地市(区/县)市场监管局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意见建议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设立目的、仓储条件与多仓协同、监督检查五个部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许可(备案)办理。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企业申请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或增设库房的,均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要求。

按照规范发展的要求,原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要求。

(二)关于库房设置。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等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库房面积以房产证(不动产证)为准。暂未取得房产证(不动产证)的,以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标示的建筑面积为准。

原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可通过原址扩建和增设库房等方式符合本意见关于库房面积的要求。鼓励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节能减排等新技术发展现代物流。

(三)关于再次委托。关于运输,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关于贮存,受托贮存的医疗器械禁止再次委托贮存。

(四)关于多仓协同。为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整合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仓储和运输资源,协同开展医疗器械采购、查验、贮存、运输等活动。具体按照川渝多仓协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五)关于信息公开。为保障公众依法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提高行业和监管透明度,构建川渝地区医疗器械一体化监管模式,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应及时公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相关信息。

来源:四川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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