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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两省公开征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27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705

  

  今年1月1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其后,各省陆续发布本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细则。近日,山西省与四川省先后发布管理细则。

  2月,山西省曾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8月12日发布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是经修改完善后,再次向社会公共征求意见。

  明确范围,深化“放管服效”改革

  《细则》明确,持有人申请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主要包括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管理信息变更、药品生产过程的中等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等。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与省药监局沟通解决。

  《细则》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在五方面进行了监管创新:

  一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变更备案作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一并统筹制定,推出监管创新举措服务持有人;

  二是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变更比较频繁,但对药品产生影响风险程度较低的非核准事项等微小变更,《实施细则》中明确为报告类事项,无需备案,减轻了企业负担;

  三是合并《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变更和药品注册生产场地变更事项,简化了申报程序;

  四是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涉及许可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注册核查的合并实施,减少了检查流程;

  五是建立了沟通交流机制,明确了沟通交流程序,方便持有人与省药监局就变更事项进行沟通。

  分情况进行变更管理

  首先持有人进行变更提出,备案类在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直接进行变更申报,提交资料即可。生产场地变更相对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交材料进行变更。

  ü 变更药品生产场地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的,直接提交资料即可;

  ü 持有人仅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持有人应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资料;

  ü 变更药品生产场地且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持有人应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同时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及有关变更研究资料。后续该车间或生产线仅涉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品种,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提出备案;

  ü 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受托方为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持有人应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同时提出委托双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及有关变更研究资料。

  其后,省局部分对备案资料接受公示。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根据审查发现的风险情况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样品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8月11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开征求《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同样遵循了对变更实施的分类管理,明细了变更管理路径等原则。

  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将成为各地推进医药管理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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