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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趋严,“免配”取消
发布日期:2021-08-26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353

     8月23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5月17日公布的《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比,对药店配备执业药有更严格的要求,取消了“过渡期内乡镇农村地区可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

强调执业药师作用不可替代

根据《意见稿》信息,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不得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

新的《通知》直接删除了这项规定。辽宁省药监局解释指出,针对在乡镇农村地区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执业药师,不利于提升药学服务质量等意见予以采纳,重新修订了《通知》。

远程药事服务不能代替执业药师

《通知》要求,对建立并有效运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探索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工作。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门店,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管理、合理指导用药等执业药师职责。

远程药事服务是否可以代替药店执业药师?陕西药监局8月9日发布的《陕西省药品流通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更加明确的要求:远程药事服务不能代替执业药师,只能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进一步强化执业药师的作用。

上述文件还谈到,参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在其营业时间内对所属门店开展在线审方和合理用药指导,其连锁门店须按规定配备相关执业药师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另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可使用第三方机构自建的平台作为补充,开展在线审方和合理用药指导,其服务门店视同执业药师在岗。

政策支持“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

2020年11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的原则下,推广“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措施。

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主要是应对目前“执业药师不够用”的困境。其实,早在国家文件发布之前,“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话题经常见于专家观点。

2019年7月23日,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调研时表示,国家局正在研究完善执业药师分级管理、差异化配备、明确执业范围与职责等措施。

根据官方最新数据,截至2021年7月底,全国执业药师累计在有效期内注册人数为631741人,环比增加1830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5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76877人,占注册总数的91.3%。业内主流观点认为,我国注册于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数量是满足市场需求的。

执业药师数量满足了市场需求,下一步则需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广东省药监局副局长严振曾表示,“健康中国”战略下,合理用药和健康管理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执业药师怎样转型并发挥专业价值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文章来源: 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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