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是药品违法广告的突出问题。
北京世纪本草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印刷百年丹广告,载有患者郭大爷、张阿姨、王阿姨吃了百年丹治好尿不尽、风湿病等内容。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为,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药品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同样是违反《广告法》,贵州省赤水市南桥药房的违法原因与北京世纪本草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前者为了销售药品,在其经营门市玻璃窗上贴上摩美得脑塞通丸广告,宣称“通经络、补气血、清血液、让中风偏瘫患者站起来”,但该药品的功能是主治“脑血栓、脑溢血后遗症,手足麻木,语言障碍”,药品广告与其说明书不一致。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药房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1.5万元。
此外,还发现个别中药企业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月5日代表国务院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我们建议,在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大好时机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大力清查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推进中药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患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