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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医药反垄断应“内外兼修”
发布日期:2016-08-01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365

  小编认为,各方在为医药领域反垄断调查的常态化叫好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反垄断调查的公平性问题。众所周知,跨国医药类公司在个别领域涉嫌垄断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但从目前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前两轮结果来看,重点放在了本土医药企业的涉嫌垄断问题上。

  继今年1月首度发出医药行业首张药价反垄断罚单后,国家发改委近日再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各方在为医药领域反垄断调查的常态化叫好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反垄断调查的公平性问题。众所周知,跨国医药类公司在个别领域涉嫌垄断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但从目前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前两轮结果来看,重点放在了本土医药企业的涉嫌垄断问题上。故小编认为医药反垄断应“内外兼修”。

  市场垄断行为主要可以分为横向垄断行为、纵向垄断行为两种。以最终被反垄断部门处以260万元罚款的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案件为例,就是明显的横向垄断行为,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串通起来达成垄断协议。

  而纵向垄断行为,则是一种上下游之间、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被罚400万元罚款重庆青阳、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等5个药企,由于同时涉及下游经销商,既有横向垄断行为,也属于纵向垄断行为的范畴。

  那么,上述两种涉嫌垄断的行为是否在跨国在华药企中也存在?这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

  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隐性借“专利滥用”形成市场垄断的行为也需要被引起关注。

  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例,葛兰素史克行贿案被曝光后,公众才知道,2012年,乙肝首选药贺普丁真实的成本价为15.7元,转移定价后到中国葛兰素史克工厂的口岸价是73元,出厂价是142元。其实,单就出厂价而言,这个药物在韩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出厂价也远远低于中国内地。很显然,这方面的监管有待加强。

  又如,被跨国公司占据绝对市场份额的医疗器械领域,经营者集中问题也颇为明显。致公党中央几年前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外资医疗器械在三级以上医院占90%以上,二级医院占2/3左右。医院中大概70%至80%高端医疗器械都是进口或外资企业生产。另外,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2014-2018年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在我国医用器械领域,约80%的CT市场、90%的超声波仪器市场、85%的检验仪器市场、90%的磁共振设备、90%的心电图机市场、80%的中高档监视仪市场、90%的高档生理记录仪市场均被外资企业垄断。

  事实上,医疗器械领域已有外企涉嫌垄断被查,但力度或许尚未达到足够的威慑力。

  几年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强生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构成纵向垄断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强生公司败诉,判强生公司赔偿经销商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53万元。

  此外,滥用专利的问题也需加强调查。一些外资药企在自己开发的原研药专利即将到期时,对专利改头换面,在药效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申请新的专利以阻挠仿制药上市,这也需要列入反垄断部门调查的范畴。

  小编认为,相关部门在基于上述垄断行为展开实事求是调查的同时,自去年开始启动《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也应加快推进。因为若“专利流氓”横行于世,势必将成为我国医药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绊脚石,不仅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将极大影响广大国民在健康领域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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