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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方式 江苏率先出台药品价格行为规则
发布日期:2016-09-23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301

  药品价格放开之后,江苏省一度出现个别药品价格短时间内暴涨的情况,一种被心脏病患者熟知的便宜药“地高辛”从原先100粒/瓶售价不足7元涨到了100多元。为有效控制上述情况,今年8月10日,江苏省物价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并实施《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在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后台,泰州市区十多家药店的近千个常用药品价格实时收集在一个庞大的系统中,涨价和降价的品种分别以红色和绿色的进度条标识,并自动显示上涨和下降幅度。

  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出现社会集中反映价格问题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对其他情形则实行价格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管理,引导药品经营者合理定价。这一举措旨在构建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约束的药品价格监管新体系,拓展价格管理新职能。

创新药价监管方式

  《规则》规定,对价格上涨较快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出现社会集中反映价格问题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管理。一些常见药或对市场影响大的药品,上涨过快、超过一定幅度的药品,以及与同类药品比价不合理的药品,都被列入价格备案目录。

  据了解,江苏省物价局坚持放管结合,实施药品价格备案、价格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联合惩戒等新的监管方式,将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规则》明确,对竞争不充分、临床易滥用、成本价格异常、同类市场价格差异大等四类药品进行价格评估。

  记者了解到,近期江苏省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基本结束,江苏省物价局正在对部分价格上涨较快、社会反映强烈的药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通报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对重点品种将启动价格备案管理。

  同时,江苏省物价局建立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制定过程中涉及排除、限制市场价格竞争的行为进行审查;实施联合惩戒,建立药品经营者价格失信信息与招标采购、医保支付信息的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实行药价分类管理

  药品市场有别于普通商品市场,江苏省物价局根据药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同,将药品区分为集中采购药品、低价药品、创新专利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五大类,实行药价分类管理,采取有所区别的价格监管方式。

  据了解,江苏省物价局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低价药品动态调整工作,对70种低价药品实行承诺价格管理,运用低价药价格政策,规范限价挂网价格。截至目前,江苏省物价局共审核了阿托品注射液等3393条低价药品挂网价格,并提出采购上限价格建议。

  集中采购药品的采购工作由政府主导实施,价格行为涉及企业和政府两方面。记者了解到,江苏物价局在对这类药品生产企业的投标报价行为进行规范约束的同时,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和重点工作环节进行了强调。

  据介绍,多数创新专利药品市场竞争不充分,为引导这类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江苏省物价局开展药品成本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医保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依据。截至目前,针对吗啉硝唑氯化钠等10余种创新药品的成本调查已经完成。

  同时,江苏省物价局对中药饮片价格实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加价率的动态管理方式,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药饮片价格采集工作。

  医疗机构制剂具有垄断性。据了解,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新品种或调整制剂价格前,需提前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信息会通过江苏医药价格平台的专栏向社会公示。目前,江苏医药价格平台已提供671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信息供老百姓查询。

明确经营者价格义务

  “我市大大小小的药店有数百家,已经形成了充分的竞争态势,作为商家也不可能任性涨价。”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自去年6月份国家放开药品价格后,扬州市药价总体相对平稳。

  药品价格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药品经营者的价格义务如何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药品经营者除要履行药品信息监测报送、明码标价等价格义务外,企业内部还要建立能反映生产成本、经营成本、购销情况、报送价格信息原始资料、价格调整成本情况5项基本台账。针对价格涨幅较大、波动频繁的重点药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成本情况专项台账。

  根据规定,药品经营者还应建立规范定调价程序、价格配套管理和价格折扣等3项内部制度,明确内部价格管理职责和程序,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此外,药品经营者需保持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合理比价关系,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市场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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