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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意见“把村医留住” 加大补偿补助力度
发布日期:2015-03-24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69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这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让农村居民获得便捷、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提出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围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意见》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功能任务。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二是加强执业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开展考核。三是优化学历结构。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支持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四是提高岗位吸引力。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鼓励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规范开展岗位培训。五是转变服务模式。探索实施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六是保障合理收入。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继续重点倾斜;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七是建立健全养老和退出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养老待遇,同步建立退出机制。八是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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