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题为《关于促进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业内流传(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正就集采药品“三进”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下半年,包括江西、陕西、河南等省份提出集采产品“三进”政策,这还是基于以省份为单位,现集采产品的“三进”征求意见稿,预示着集采产品全面进基层要在全国执行。
其中,《征求意见稿》共含六个大点,包括扩大集采覆盖医药机构范围、落实各项集采政策要求、规范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加大集采药品推广展示力度等。
一、扩大集采覆盖医药机构范围。
1、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和地方组织集采,下同)。
2、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集采,参加集采的综合型民营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种,专科民营医疗机构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其中门诊统筹药店、新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参加集采,每家药店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
二、落实各项集采政策要求。
1、参加集采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应按需选择品种报量,原则上报量清单内的在售品种均应参与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鼓励零售药店参与报量。
2、中选结果产生后,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已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合同保质保量供应。
3、鼓励参与集采的医药机构通过省级集采平台采购中选药品;
未参加报量的定点药店,也可通过平台下单采购中选药品,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中选企业供应配送。
三、规范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1、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
2、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医保发[2024]医保22号)有关规定,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
3、定点零售药店的集采药品销售价格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总体价格水平不高于本地区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的药店,也可按协议适当加价,具体由各地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药品时,实行“双标签”制,在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中选价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由集采牵头单位统一作出动态调整。
各省份医保部门制定集采标书时要增加相应条款,及时对实际市场价格变化作出反应。
四、加大集采药品推广展示力度。
1、各省份医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调研摸底,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鼓励定点零售药店配备销售。
2、参加集采的零售药店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柜或专区集中展示,不得将非中选药或高价药混入集采专区专柜。
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要求、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等标识牌。
开通定点药店比价小程序或模块的统筹地区,要在比价信息界面上标明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集采产品全面进基层,肯定是受惠患者、受惠百姓。
对中选企业的产品扩大销售也是利好:需要关注的是价格(平价、加价等)问题、串货问题、借款问题、订单问题、人员配备问题等。
“三进”最终落地,还是需要多方的配合才能更好的落地、执行。
来源:风云药谈、药闻康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