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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人制首例获批 “医药创新最后一公里被打通”
发布日期:2017-01-06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2611

  以往,我国只有药品生产企业才可以申请药品注册,导致一些科研机构只能将成果卖给大公司,严重束缚药物创新。业内人士把这一窘况称为“卖青苗”。

  国际社会普遍实行,我国业已讨论多年,修法呼声最高……近日,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首例试点品种终获批,“医药创新的最后一公里被打通了”。

  电影《良医妙药》讲述了一个真实故事。1998年,美国一家生物技术公司的一名高级主管,发现自己的一对儿女得了非常罕见的遗传病:庞贝氏症。他倾尽全力,创立了一家生物公司,并坚持不懈研发出了治疗这种疾病的新药。

  这一励志创举得以实现,得益于一项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而这一制度如今在中国也迎来了“松绑”,在业界呼吁了十余年、国家试点一年多之后,首个试点品种获批。

  “医药创新的最后一公里被打通了。”受访的业内人士评价道。

结束“卖青苗”历史

  首例出现在山东。2016年12月23日,齐鲁制药研发的抗肿瘤新药吉非替尼及片剂获批取得持有人文号。这意味着,今后这一品种将能更灵活地转让和生产。

  药品上市许可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简称MAH)制度,是指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人负责。

  这意味着,以前自己的孩子只能自己养,现在自己的孩子可以委托其他人养了。

  “吉非替尼为公司持有,由自己生产,但是考虑到该产品未来市场需求有大的增长,需要到不同的地方建厂,拥有MAH文号的话,有利于生产转移。”齐鲁制药药物研发负责人对此解释。吉非替尼是全球热销的抗癌药,齐鲁制药生产的是国内仿制药。

  这项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药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已讨论多年,也是业内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改呼声中最高的一项,但直到近年才松动。

  以往,我国只有药品生产企业才可以申请药品注册,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药品证书和生产证书为同一企业所有。在仿制药为主的药品市场中,这种“捆绑”可以有效管理庞大的药品生产市场。

  但随着创新药物增多,这一制度变得不合时宜。一些生产企业为了效益,不断扩大产能,造成重复建设。而另一些小而精的创新药公司或科研机构在将产品研发到一定阶段时,因缺乏资金和生产场地的支持,不得不将卓有希望的半成品卖给大公司。因此,业内人士把这种转让形象地称为“卖青苗”。

  上海药物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丁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建设数亿元的生产线太不现实,而且投入产出率低下,卖出去实属无奈之举。“有了MAH制度,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也能将创新药和研发者的价值更好地体现。”

  转机发生在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意见》指出,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试点工作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开展。

  试点很快有了眉目。2015年11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份成为试点,为期三年。

  “现在时机终于成熟,企业不用再卖青苗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注册处处长王宗敏很欣慰。

多方受益

  这场试验被寄予厚望,并有可能实现多方共赢。

  “MAH制度可以为企业平均节约5个亿的建厂成本,三到四年的时间。”上海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陈尧水算了一笔账。截至2016年9月30日,他们收到了9家药物研发机构、11家药品生产企业递交的12个品种参加MAH制度试点的申请资料。

  成立五年的百济神州就是其中一例,这家年轻的生物制药公司明显感受到了新制度带来的变化。

  2013年,百济神州将旗下两个小分子癌症治疗药物,除了中国之外的全球市场的开发和销售权许可给全球药企默克集团,两项交易协议价高达4.65亿美元,一时震动了整个中国医药行业。百济神州现在拥有4个进入临床研究阶段的抗肿瘤产品。

  尽管产品炙手可热,但该企业依然担忧:由于85%的运营成本投入在研发中,后续难以建厂生产。

  “要建一个生物药的生产厂非常复杂,对研发为主的初创公司很困难。”百济神州的业务拓展总监黄鑫说,在没有MAH制度之前,他们也曾想过自己建厂,但那样产能会小、时间也会慢。

  MAH试点解决了这一痛点。百济神州将代工生产交给了一家生物制药基地,成为这一基地第一个试点项目。

  这一基地是由德国制药巨头勃林格殷格翰与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合作建立。事实上,它也成为MAH试点的受益者。尽管生产线明年才能投入运营,但已供不应求,预定生产日期排到了2019年。

  “我们是正确的时间踩到正确的节拍上了。”勃林格殷格翰生物药业(中国)公司的总经理罗家立感叹,MAH制度正是合同生产的法律基础。

权责如何划清

  不过,试点过半,大家发现看似皆大欢喜的MAH制度,并不像外界想象得那么简单。

  王宗敏不止一次谈到监管部门的压力,在她看来,研发和生产剥离开来,监管的对象增多,进而增加了监管难度。这也是我国从2003年就开始讨论,却迟迟没有推行的原因。

  “这是一个挑战。企业可以尽管报项目,但大量的任务都将落在后续的监管上。我们更关注的是临床风险、质量风险如何控制和承担?不良反应谁来监测?我们的监管能力能不能跟上?”王宗敏问了一连串问题,她担心,现有的检查人员和审评人数不足将会限制监管部门的能力。

  她还发现,从全国来看,目前试点的品种不够多、试点面不够广、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并不太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新品种研发周期长、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变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操作程序上不明确,MAH制度下的药品委托生产、销售的监管政策的尚不配套。”

  而对新药研发机构来说,如何找到合适的生产者也是难题。因为一旦出现问题,持有人需要对药品质量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国内没有几家可以生产大分子药物的厂家,目前仅有一两家很难满足以后的需求。”北京一家研发免疫肿瘤药物的高管表示,中国在研的生物类似药数量全球第一,但相当多的公司规模很小,属于轻资产,仅可以完成前期的小型试验,需要具有规模化生产能力的厂家为其代工。

  药物研发是历时多年的漫长旅程,谁也说不好最终能否成功,因此没有企业愿意冒然上马。

  更值得关注的是,MAH制度之后,如何把握药品上市后的风险以及出现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前不久,一直在为国外企业代工的药企药明康德在为一家国外企业代工时,就发生了“扯皮”事件,至今还没理清。药明康德为后者生产的一批产品,中途遇到了冷链断裂,国外企业认为这批货完全报废,需要生产者承担责任,但药明康德认为并不影响产品质量,不愿全部承担。

  “应将 MAH(即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余研发者、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邵蓉教授对此做过多年研究。

  “任何试点都可能有风险,我们出台了一项风险救济基金和保险制度。”陈尧水说,上海张江园区管委会出资了5000万元为企业买保险,参与试点的企业,都将得到百分之四十的保险补贴。

  不过,因为试点只有3年,不少参与试点的企业在受访时表达了担心:“万一3年试点结束,制度取消了怎么办?”

  面对这一疑问,王宗敏为企业呼吁,希望国家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建议“试点到期后,已申报注册但尚未获得批准的申请能按原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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