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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医保“绿色通道”打通了
发布日期:2022-01-04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711

一大波中医药医保优惠政策红利释放: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中医药机构可暂不实行DRG付费,中药饮片继续可以加成25%的政策......

 

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医药将获得医保的大力支持,在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政策上享有合适中医药发展的特殊性。其中,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中医药机构可暂不实行DRG付费,中药饮片继续可以加成25%的政策,令一大波遭遇控费危机的西药厂商羡慕不已。

《意见》是贯彻落实之前两大政策的基础上,在医保层面的具体落实,这两大政策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1年1月22日出台,从这三个政策发展的脉络不难看出,中医药由上至下,由宏观到微观,从系统到局部,政策红利在一步步释放。

《意见》分为六部分总共15条,其中对于中医药的利好分别体现在医保定点纳入、中医药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范围、以及支付政策。其中,《意见》明确指出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中医医疗机构可暂不实行DRG付费,对已经实行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

在当前医保支付改革从项目制逐渐转为预付制,并建立按病种、DRG/DIP等多种付费方式并存的当下,针对中医药的特点继续按项目付费、暂不实施DRG付费的政策可以说是单独开设了一个“避风港”,非常利好中医药的发展。

按十四五规划及三年行动计划,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其中,抓病种全面覆盖(原则上达到90%),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70%、80%、90%,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鼓励入组率达到90%以上;之后,又公布了32个DRG/DIP付费示范点名单。对于中医优势病种,也做了专门的付费政策。

《意见》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医病种,开展日间中医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日间病房的病种目录。对于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

《意见》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与之对应的是西药及耗材早已实施零加成形成鲜明对比。《意见》还鼓励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此外,对于医保目录,国家版目录调整权限早已收回至国家局,原地方增补的品种也即将全部消化,不过,地方医保部门仍保留了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的调整权限。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可以说尽可能将中医药相关的产品及服务纳入支付范围,大大提升了中医药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随着《中医药法》的立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出台,中医药产业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医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出色表现也赢得了全社会的认同。与此同时,中成药也紧跟化学药的步伐逐渐进入带量采购的范围。

12月27日,湖北牵头19省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公布。采购目录17个产品组共有157家企业、182个产品参与报价,采购规模近100亿元。最终97家企业、111个产品中选,中选率达62%,中选价格平均降幅42.27%,最大降幅82.63%。根据19省联盟年度需求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约药品费用超过26亿元。另一个中成药集采联盟---广东6省联盟的集采方案已经正式公布,不日将正式启动,届时,132个中成药将展开激烈的竞争。

附: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医保函〔202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在调节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医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医保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保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的必然要求。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也是打造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中医药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的具体措施。各级医保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强的决心,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二、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 ”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加强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
(四)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现有中医价格项目,完善新增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五)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六)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鼓励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四、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七)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充分利用“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将参保患者用药的渠道拓展到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八)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鼓励各地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使用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九)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机制。
五、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
(十)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根据中医医疗机构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指标,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对于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
(十一)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遴选中医病种,合理确定分值,实施动态调整。优先将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中医医疗机构可暂不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对已经实行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医病种,开展日间中医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日间病房的病种目录。
(十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部门加强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加强绩效评价,完善结余留用的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十三)支持建设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六、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十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医保基金支出管理,防范医药机构虚假就医、住院、购药、虚开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中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推进定点中医药机构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中医药诊疗服务行为。
(十五)健全综合监管制度。适应中医药服务管理特点,建立并完善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定点中医药机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医保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要率先制定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特色试点。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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