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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
发布日期:2022-06-22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485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中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已经截止。日前,国家药监局还召开该条例的修订部门座谈会。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新增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相关监管内容备受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中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保存药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发现药品交易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其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一条被坊间解读为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网络售药。

有机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9%。此外,据京东健康财报显示,2021年其自营零售药房业务营业收入262亿元,同比增长56.1%。另据阿里健康2022财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阿里健康医药自营业务收入达179.1亿元,同比增长35.5%。其中,以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比达到64%。

有分析人士表示,随着消费者购药习惯的变化,目前加强对医药电商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已经成了大势所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的界限,要求现在的电商平台要么纯粹进行自营药品销售业务,要么纯粹做一个第三方平台。不能又当选手,又做裁判。

不过,也有机构认为,如果该条例落地,那么现有的医药电商必须做出选择,是全自营剥离第三方业务,还是做单纯的第三方平台,这对于两者均衡发展的电商企业来说,业绩上会有一定的影响。

不过,该条例仍在修订过程中,第八十三条是否会有修改,暂时没有定论。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6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召开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部门座谈会,当面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交流。自5月9日以来,国家药监局举办了系列座谈会,围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国内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行业学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就修订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文/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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