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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反腐再升级!药店需要关注这些信息
发布日期:2024-02-01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231

1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正式发布。今年深化整治的重点领域增加了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多个领域,实现了更广的覆盖。

01 多部门密集发生

《公报》提到,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高压态势,继续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集中整治跨境腐败问题。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进入2024年,多部门密集发声,医药领域的反腐行动升级势在必行。

今年1月9日召开的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就提到,强化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实现现场监管全面覆盖、非现场监管精准打击,发挥好治理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探照灯作用。联合多部门聚集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发挥好“以查促改”作用。

2024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强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发力、持久发力,提升行业综合监管能力,加强“穿透式”监管,大力营造行业清风正气。

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要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养老、医疗、义务教育等民生审计,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此外还提出,充分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落脚点,开展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02 医药反复风暴升级

早在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印发了《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这份文件被视作此次医药反腐的“前奏”。

《要点》提出,加强医保基金规范管理及使用。聚焦重点科室、重点领域、重点监控药品和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的药品耗材,规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持续开展打击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欺诈骗保行为,其中的“医保药品倒卖”就与零售药店相关。

2023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9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共同启动了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集中整治的内容重点在六个方面:一是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内“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以及药品、器械、耗材等方面的“带金销售”;三是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四是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有关问题;五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六是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通过采取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整改等措施,对医药行业的突出腐败问题,进行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建立完善一系列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7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召开了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聚焦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了配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视频会议,就聚焦医药领域“关键少数”,加强监督执纪执法,在纪检监察系统内进行了部署。

两项会议的召开,正式拉开了反腐整治的序幕。随后,多地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03 这些信息与药店有关

随着反腐力度的日益深入,医院端的行贿受贿情形已得到有效遏制,一批各地方医院领导、科室负责人也被查处,而药店终端销售渠道也受到关注。

事实上,近年来,包括北京、上海以及四川等省市就针对院边药店“指定处方”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的目的就在于把医生利用处方权等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违规行为与国家政策允许的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等合规行为准确、有效的区分开来。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医师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或标识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

关于处方外配的管理,去年年底,浙江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浙江明确从院外处方定义、到院外处方目录产生,再到处方和监管,对院外处方的整个流程进行了规范,并要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按要求规范医师开具外配处方行为。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应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而且,浙江省卫健委拟将外配处方管理纳入2024年度医疗质控内容,在全省开展飞行检查。

就医药反腐问题,湖南省药监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 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

《告诫函》强调,规范销售推广行为。各医药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学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相关制度,加强对相关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企业医药代表和销售人员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推广、产品销售活动,发现医药代表、销售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严禁商业贿赂行为。各医药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反商业贿赂制度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廉政教育和监督制约,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禁假借学术研讨、科研合作、捐赠援助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在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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