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即刻起,全省实行“药品批零一体化”
近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有效整合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
据了解,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是指同一法人主体取得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并依法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活动。
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批零一体企业”)应当整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资源,实现一体化协作。
申请批零一体经营的企业,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标准,提交批零一体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省药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批零一体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6年1月1日起,同一法定代表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开展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应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管理要求,或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实行批零一体经营。
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批零一体企业日常监管,切实加强监管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告》强调,批零一体企业须符合以下以下4项要求:
1.质量管理体系。批零一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覆盖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2.机构及人员。批零一体企业应当设立与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仓储设施设备。批零一体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和设施设备,满足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实际需求,并符合《辽宁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要求。
4.计算机系统。批零一体企业应当配备能够符合企业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及追溯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基础数据同步共享。鼓励企业在同一系统中体现批发、零售连锁板块,实现药品质量信息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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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推进,有利药店资源整合
梳理发现,除了辽宁省外,国内已有多个省份实行“药品批零一体化”政策,例如海南、山西、江西(试点)、河北、四川等。
通过上述省份“批零一体化”看到,该政策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整合药品批发与零售环节,构建 “生产 - 批发 - 零售” 全链条数字化协同体系,打破传统供应链层级壁垒。
一方面,依托大数据预测需求、优化库存管理,实现药品从厂商到药店的精准配送,降低流通成本;另一方面,创新服务模式,将批发环节的物流、仓储资源与零售端的用药指导、患者管理深度融合,形成 “供应链 专业服务” 的一体化解决方案,提升药品流通效率与终端服务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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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对药店行业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其明显加速了药店行业的整合与升级,大型批发企业凭借供应链优势快速扩张零售网络,中小药店则通过加盟或并购融入一体化体系,推动行业集中度提升。
其次,供应链效率的提升使药店得以聚焦药学服务专业化,如慢性病管理、用药跟踪等,强化客户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