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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文,明确明年年底之前完成执业药师配备
发布日期:2021-06-28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727

  6月24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了有关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通知对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通知明确,省内部分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可以暂缓配齐执业药师以外,其他地区务必要在明年年底之前完成执业药师配备。

  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该省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全境,2020年脱贫的陇南市宕昌县、西和县、礼县,定西市通渭县、岷县,庆阳市的镇原县全境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县城以外的乡镇、村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上述地区以外地区,此前已开办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近期以来,除了甘肃省以外,多地都有发文,明确省内完成执业药师配备的时间安排,包括青海、辽宁、安徽、陕西、宁夏等。

  例如,5月28日,青海省药监局发布《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做了相关要求,其中明确对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位于西宁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2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位于海东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3 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位于海 南、海西、海北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4年12月31日前 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位于黄南、玉树、果洛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5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宁夏药监局也发布通知,对于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23年3月6日后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是指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在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进行质量监管和从事药学服务,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根据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随着各地发文推进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相关地区的药店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执业药师配备,才能保障药品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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