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即日起,不再按特殊药品管理
发布日期:2023-03-31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696
3月3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深化药品流通监管改革,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告》指出,广东省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不再参照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调整为按照普通药品管理,企业可按照普通药品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通告》明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进出口事宜仍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通告》强调,上述措施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
早前资讯:
2022年4月2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药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胰岛素制剂按照普通药品管理。
一、关于胰岛素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药品经营环节,胰岛素制剂按照普通药品管理,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项,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9〕65号)要求进行管理。
二、关于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许可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生物制品(除疫苗,冷藏冷冻药品除外)”项。药品经营企业申报经营范围时,若经营生物制品的储存条件不需要冷藏冷冻储存,可以选择该项经营范围。监管部门进行许可验收及监督检查时不应强制要求企业配备冷库、冷藏车、冰箱(柜)等冷链设施设备。
来源:GSP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