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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即日起,不再按特殊药品管理
发布日期:2023-03-31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492

33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深化药品流通监管改革,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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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指出,广东省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不再参照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调整为按照普通药品管理,企业可按照普通药品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通告》明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进出口事宜仍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通告》强调,上述措施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

 

早前资讯:

 

202242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药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胰岛素制剂按照普通药品管理

 

一、关于胰岛素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药品经营环节,胰岛素制剂按照普通药品管理,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项,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965要求进行管理。

 

二、关于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许可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生物制品(除疫苗,冷藏冷冻药品除外)项。药品经营企业申报经营范围时,若经营生物制品的储存条件不需要冷藏冷冻储存,可以选择该项经营范围。监管部门进行许可验收及监督检查时不应强制要求企业配备冷库、冷藏车、冰箱(柜)等冷链设施设备。


来源:GSP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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